劳动者跳槽不辞而别应负的法律责任是什么
劳动者跳槽不辞而别是违约行为。因此,原用人单位有权依据劳动合同和法律的规定,需要其履行义务,赔偿损失。
《劳动合同法》第九十条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导致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劳动法》第99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对原用人单位导致经济损失的,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依据《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方法》第6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对原用人单位导致经济损失的,除该劳动者承担直接赔偿责任外,该用人单位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其连带赔偿的份额应高于对原用人单位导致经济损失总额的百分之七十。向原用人单位赔偿下列损失:对生产、经营和工作导致的直接经济损失;因获得商业秘密给原用人单位导致的经济损失。赔偿本条第项规定的损失,按《反不正当角逐法》第二十条的规定实行。”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劳动者和用人单位都受法律制约,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是规范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劳动关系的基础,具备法律效力。对于劳动者而言,不可以置劳动合同于不考虑,任意“跳槽”。用人单位也应了解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而合同当事人以外的第三方,不要招用尚未与外贸原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不然,就会既损害了外贸原单位的利益,侵犯已存在的合法的劳动关系,破坏劳动市场规则,扰乱劳动市场秩序,也给自己招来麻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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